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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公示 | 建設用地土壤調查、風險評估、管控和修復等活動的監測點位如何布設

    2022-05-12 1767

    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中,環境監測是一項重要且關鍵的工作,是評價每一項活動工作效果的關鍵性指標。

    土壤監測工作的實施主要包括監測點位布設、樣品采集、樣品分析,以及后續的數據處理和報告編制。

    一般情況下,監測工作實施的核心是布點采樣。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現將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治理修復、地塊修復效果評估和   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點位布設的有關要求進行分享。

     

    一、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點位的布設

     

    1 土壤監測點位的布設

    1.1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監測點位的布設

    1)可根據原地塊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選擇可能污染較重的若干工作單元,作為土壤污染物識別的工作單元。原則上監測點位應選擇工作單元的中央或有明顯污染的部位,如生產車間、污水管線、廢棄物堆放處等。

    2)對于污染較均勻的地塊(包括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和地貌嚴重破壞的地塊(包括拆遷性破壞、歷史變更性破壞),可根據地塊的形狀采用系統隨機布點法,在每個工作單元的中心采樣。

    3)監測點位的數量與采樣深度應根據地塊面積、污染類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區域等調查階段性結論確定。

    4)對于每個工作單元,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垂直方向層次的劃分應綜合考慮污染物遷移情況、構筑物及管線破損情況、土壤特征等因素確定。采樣深度應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層厚度,原則上應采集0~0.5 m 表層土壤樣品,0.5 m以下下層土壤樣品根據判斷布點法采 集,建議0.5~6m土壤采樣間隔不超過2m;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或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根據實際情況在該層位增加采樣點。

    5)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及現場情況確定下層土壤的采樣深度,最大深度應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為止。

    1.2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監測點位的布設

    1)對于污染較均勻的地塊(包括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和地貌嚴重破壞的地塊(包括拆遷性破壞、歷史變更性破壞),可采用系統布點法劃分工作單元,在每個工作單元的中心采樣。

    2)如地塊不同區域的使用功能或污染特征存在明顯差異,則可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獲得的原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等信息,采用分區布點法劃分工作單元,在每個工作單元的中心采樣。

    3)單個工作單元的面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應超過1600m2。對于面積較小的地塊,應不少于 5  個工作單元。采樣深度應至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監測確定的最大深度,深度間隔參見1.1中相關要求。

    4) 如需采集土壤混合樣,可根據每個工作單元的污染程度和工作單元面積,將其分成1~9個均等面積的網格,在每個網格中心進行采樣,將同層的土樣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

    2 地下水監測點位的布設

    2.1對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間隔一定距離按三角形或四邊形至少布置3~4個點位監測判斷。

    2.2地下水監測點位應沿地下水流向布設,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較嚴重區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別布設監測點位。確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圍時,應參照詳細監測階段土壤的監測點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在污染較重區域加密布點。

    2.3應根據監測目的、所處含水層類型及其埋深和相對厚度來確定監測井的深度,且不穿透淺層地下水底板。地下水監測目的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要有良好止水性。

    2.4 一般情況下采樣深度應在監測井水面下0.5 m以下。對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 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頂部;對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物污染,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頂部。

    2.5  一般情況下,應在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離設置對照監測井。

    2.6如地塊面積較大,地下水污染較重,且地下水較豐富,可在地塊內地下水徑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個監測井。

    2.7如果地塊內沒有符合要求的淺層地下水監測井,則可根據調查階段性結論在地下水徑流的下游布設監測井。

    2.8如果地塊地下巖石層較淺,沒有淺層地下水富集,則在徑流的下游方向可能的地下蓄水處布設監測井。

    2.9若前期監測的淺層地下水污染非常嚴重,且存在深層地下水時,可在做好分層止水條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層地下水,以評價深層地下水的污染情況。

    3 地表水監測點位的布設

    3.1考察地塊的地表徑流對地表水的影響時,可分別在降雨期和非降雨期進行采樣。如需反映地塊污染源對地表水的影響,可根據地表水流量分別在枯水期、豐水期和平水期進行采樣。

    3.2在監測污染物濃度的同時,還應監測地表水的徑流量,以判定污染物向地表水的遷移量。

    3.3  如有必要可在地表水上游一定距離布設對照監測點位。

    3.4  具體監測點位布設要求參照 HJ/T91。

    4 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的布設

    4.1如需要考察地塊內的環境空氣,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塊疑似污染區域中心、當時下風向地塊邊界及邊界外500m內的主要環境敏感點分別布設監測點位,監測點位距地面1.5~2.0m。

    4.2 一般情況下,應在地塊的上風向設置對照監測點位。

    4.3對于有機污染、汞污染等類型地塊,尤其是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地塊,如有需要可選擇污染最重的工作單元中心部位,剝離地表0.2m的表層土壤后進行采樣監測。

    5 地塊殘余廢棄物監測點位的布設

    根據前期調查結果,對可能為危險廢物的殘余廢棄物按照 HJ298相關要求進行布點采樣。

     

    二、地塊治理修復監測點位的布設

     

    1 地塊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監測
    1.1在地塊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業結束后,應對清理界面的土壤進行布點采樣。根據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將其分成面積相等的若干工作單元,單元面積不應超過 100m2??稍诿總€工作單元中均勻分布地采集 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 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
    1.2如監測結果仍超過相應的治理目標值,應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理的邊界,二次清理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清理達到標準。
    1.3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監測結果可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結果的組成部分。
    2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監測
    2.1 對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的監測,包括界面的四周側面和底部。根據地塊大小和污染的強度,應將四周的側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長度不應超過40 m,在每段均勻采集9 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將底部均分工作單元,單元的最大面積不應超過 400 m2,在每個工作單元中均勻分布地采集 9個表層土壤樣 品制成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
    2.2 對于超標區域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挖的邊界,二次清挖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達到相應要求。
    2.3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監測可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結果的組成部分。
    3 污染土壤治理修復的監測
    3.1 治理修復過程中的監測點位或監測頻率,應根據工程設計中規定的原位治理修復工藝技術要求確定,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m3。
    3.2 應對治理修復過程中可能排放的物質進行布點監測,如治理修復過程中設置廢水、廢氣排放口則應在排放口布設監測點位。
    4 治理修復過程中,如需對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進行監測,監測點位應按照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或修復工程設計的要求布設。

     

     

    三、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點位的布設

     

    1 對治理修復后地塊的土壤修復效果評估監測一般應采用系統布點法布設監測點位, 原則上每個工作單元面積不應超過1600m2。具體布設要求參照HJ25.5。

    2 對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如隔離、防遷移擴散等)效果的監測,應依據工程設計 相關要求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

    3 對異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效果的監測,處理后土壤應布設一定數量監測點位,每個樣品代表的土壤體積應不超過500m3。具體布設要求參照HJ25.5。

    4 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過程中,如發現未達到治理修復標準的工作單元,則應進行二次 治理修復,并在修復后再次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

    5 對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進行監測,監測點位分別與“一、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點位的布設”的監測點位相同,可考慮原位修復工程的相關要求適當增設監測點位。

    6對地下水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可利用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 估和修復過程建設的監測井,但原監測井數量不應超過修復效果評估時監測井總數的60%,新增監測井位置布設在地下水污染最嚴重區域。

     

    四、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點位的布設

     

     

    1 對土壤進行定期回顧性評估監測,應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詳細采樣監測、治 理修復監測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中相關點位進行監測點位布設。
    對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進行定期監測,監測點位可參照“一、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3 對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如隔離、防遷移擴散等)效果的監測,應針對工程設計 的相關要求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
    4 長期治理修復工程可能影響的區域范圍也應布設一定數量的監測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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